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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GZ0320120089 文 号 穗残联〔2012〕94号 文件类型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关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2-07-02 实施日期 2012-07-02 失效日期 2016-07-01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广州市扶助残疾人教育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石红明,联系电话:38492416)
广州市扶助残疾人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落实国家、省、市扶助残疾人教育的法规政策,广州市制定扶助残疾人教育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的残疾人是指具有广州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本管理办法的残疾学生包括:在本市全日制接受义务教育或由义务教育学校“送教上门”的6-18周岁残疾人,在本市或外市中等教育学校、高等教育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人。
本管理办法中的“贫困” 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家庭是指持有有效的《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最低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即“六证”)之一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家庭。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各级各类学校,均含合法的民办学校。残疾人文化补习与成人教育工作补助经费,限本市教育培训机构申请。
第三条 非寄宿残疾学生的生活补助
(一)非寄宿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含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学校送教上门)的残疾学生,在读期间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二)非寄宿就读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学校的残疾学生,在读期间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第四条 寄宿残疾学生的生活补助
寄宿就读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学校的普通残疾学生,寄宿就读期间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领取生活补助;寄宿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寄宿就读期间按每人每年3500元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第五条 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生活补助
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期间,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领取生活补助;就读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学校期间,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第六条 残疾人教育奖励
(一)残疾人中等教育奖励
残疾人通过省、市、区(县级市)教育部门安排(含省、市直属学校自主招生)就读中等教育学校,可于毕业当年凭学历证明获得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残疾人高等教育奖励
1.未领取过高等教育奖励金的残疾人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单考单招等形式,取得全日制就读高等教育学校资格,可凭录取通知书和注册缴费证明获得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是大专生3000元、本科生4000元、研究生5000元。
2.未领取过高等教育奖励金的残疾人通过开放教育、网络学习、函授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可凭国家承认学历证明获得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同第1款。
3.未领取过高等教育奖励金的残疾人自费出境学习并取得高等教育学历,申请领取奖励金前应到教育部门进行 ,奖励标准同第1款。
4.曾经领取高等教育奖励金的残疾人通过继续教育提升学历层次,可再次获得奖励,奖励标准是大专升本科1000元,本科升研究生2000元。
第七条 残疾人文化补习与成人教育工作补助
(一)残疾人文化补习工作补助
每年3月至11月,各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残疾人需求有计划地开办残疾人文化补习班。市按以下标准对残疾人文化补习工作经费进行补助:小学、初中语文、数学、生活常识课程班每人每课时3元;小学、初中英语、计算机课程班每人每课时6元;高中课程、艺术陶冶班,每人每课时8元;个别化教育、“送教上门”文化补习每人每课时15元。市补助经费用于支付教师课酬,残疾人自付学习材料费用,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残联负担。
(二)残疾人特殊教育班工作补助
市、区(县级市)所辖学校接收已完成义务教育的广州市户籍残疾人,集中办班(每班不少于8人,大学学历教育每班不少于4人)进行1年以上(含1年)职业教育、3年以上(含3年)高中或大学学历教育的学校,市按以下标准补助:高中学历教育班、中等职业教育班每年每班2万元,非全日制大学学历教育班每年每班3万元,全日制大学学历教育班每年每班5万元。
(三)残疾人随班就读工作补助
市对招收广州市残疾人随班就读进行中等教育的市、区(县级市)学校予以补助,标准为每年每生2000元;对招收广州市残疾学生随班就读进行高等教育的市属高校予以补助,标准为每年每生3000元。
(四)残疾人特殊教育班与随班就读工作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教师特殊教育培训、残疾人就业辅导和购置残疾人教育设施。
第八条 残疾人教育扶助经费、教育奖励经费、残疾人文化补习与成人教育工作补助经费主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由市和区(县级市)财政按财政体制分担比例负担,其中,寄宿残疾学生的生活补助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以上各项经费申请程序及发放办法,由市相关部门(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另行拟订《实施细则》。各区、县级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各区、县级市负担。
第九条 广州市残疾人教育扶助经费接受社会监督和专业审计,以确保专款专用。各申请资助或奖励的个人或机构,应如实反映情况;若提供不真实资料、骗取教育扶助金的,其非法所得需退回所在区(县级市)财政局,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具体扶助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